最近,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出借人因借款人不能归还本金而咨询能否构成诈骗,也有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提供借条等证据,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相似之处,因此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带来了不少困扰。
笔者认为,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比如张某某在已经因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诱骗李某某将钱借给其使用,则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张某某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也不能认定张某某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诈骗得逞,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连本带息还款。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
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根本不打算偿还,即能还而不还或挥霍浪费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或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等;而民事借贷纠纷是由于客观原因如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一时无法偿还,即想还而还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