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启示
文/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赵付蕊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0日,被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实缴注册资本为0。当时的股东为赵XX持股40%、钱XX持股30%、孙XX持股30%。
2017年8月18日,赵XX、钱XX、孙XX签订《A公司股东会纪要》,孙XX未实缴出资,但三方协商一致,孙XX将持有A公司15%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赵XX、另将持有A公司15%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钱XX,孙XX退出经营,出资义务分别由赵XX、钱XX来承担,股权转让款于签订《A公司股东会纪要》当日支付。
现赵XX、钱XX要求孙XX进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孙XX以《A公司股东会纪要》非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未实缴出资不能进行股权转让为由不予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
1、《A公司股东会纪要》是否可以认定三方之间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本所律师提出《A公司股东会纪要》具备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首先三方主体资格合法,并且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A公司股东会纪要》;其次《A公司股东会纪要》对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等有明确约定;再次《A公司股东会纪要》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侵犯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公司章程也未对转让人的股权作限制转让的规定。
2、未实缴出资能不能进行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提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仍然实际拥有公司股权,可以对其股权可以进行转让。
判决结果
孙XX应当协助赵XX、钱XX进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律师提示
1、具备股权转让合同基本要素的文件可以认定为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2013修正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并且未规定认缴期限,故股东可以认缴注册资本,并根据公司实际运营需要进行实缴注册资本,以防止不必要的实缴资本留滞在公司内。另如果公司章程中如约定实缴出资日期的,需按照章程中约定日期进行实缴。
3、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转让时应明确约定由谁实缴出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