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2017年3月9日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148号 2017年8月7日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
(2017年5月4日印发)
(十一)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