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探望权 一事不再理
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程恒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回顾:
张某与刘某于201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8日生育儿子刘某某。2017年6月1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某归刘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次一天。适逢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传统节日,张某可以在中午12:00前接陈某某(以五小时为界),适逢寒暑假等假期,张某可分别享有一天的探望时间(这一天不含在之前的每月一次中)。张某在探望权权行使过程中,可享有三天的喜、丧假探望权时间。后张某认为每年的探视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及自己的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于是在2018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其随时有权探望刘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认为,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有抚养权一方刻意阻碍另一方的探视权,或者当初约定的探视时间、频度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特别是未成年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以及长辈与晚辈的感情培养与建立,那么权益受损方可以就探视权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